二、慈善信托的构成要素
在慈善信托的概念中,我们会发现有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等专业术语,他们与受益人、监察人等构成了慈善信托的基本要素,见图4-1。
图4-1 慈善信托的构成要素
1.委托人
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是指基于慈善目的,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的人,这里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可以由单一委托人发起设立,也可以由多个委托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间,还可以增加委托人的数量。
2.受托人
慈善信托中的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信托公司是指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金融牌照,从事各类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
《慈善法》并没有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数量进行规定,在实务中,慈善信托可以有两个或以上的受托人,如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3.受益人
慈善信托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此我们需要注意,慈善信托的受益人须具有不特定性,信托合同应该对受益人的资格条件、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由受托人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筛选,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