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同上书,270页。
[31]这一对善行实质的正确表述也包含着路德的一个错误。因为它认为“只凭着信仰”,而非“只凭着恩典”,才能找到和平。这就意味着人是由于接受了凭着信仰而得到的恩典,而非由于恩典本身,才成为具有决定作用的。这个错误使路德排斥任何能够在基督徒生活之外实现的善。因为他继续说:“不对,除非他先成为一名基督徒,否则他的工作根本就不会具有任何价值:它们实际上确实是不虔诚的、应受谴责的罪行。”(同上书,275页)
[32]魏玛(Weimar)编:《路德著作集》,第40卷,265页。
[33]参见W.贝特克(Werner Betcke):《路德的社会思想》。路德对基督教伦理中爱的诫命的首要性的理解肯定比加尔文更加深刻。
[34]《加拉太书诠注》,93页。
[35]埃米尔·布伦纳:《神圣的命令》,72页。
[36]路德关于恩典与律法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加拉太书诠注》中得到最清晰的表述。他说:“当保罗说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下解救出来的时候,他讲的是整个律法,主要是责备、阻止、谴责良心的道德律法,而不是另外两种律法(法律和仪式)。因此我们说,道德律法或十诫的律法没有权力责备或恐吓良心,耶稣基督用他的恩典统治着良心,他已经把这种权力消灭了。”(《加拉太书诠注》,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