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善等同于某种关系的理论必定会认为,这种关系或者是(Ⅰ)一种善事物与其某些要素或其全部要素之间的关系,或者是(Ⅱ)一种该事物的某些要素与其全部要素之间的关系,或者是(Ⅲ)一种该事物或其某些要素或其全部要素与其他东西之间的关系。
除了关于善本性的众多理论以外,我想不出任何属于类型(Ⅰ)的理论,恐怕也不需要考察这种类型的理论。然而,属于类型(Ⅱ)的理论,即将善等同于和谐或一致的理论,却不乏存在。依据这种观点,首先必须要追问的是,该类型的理论是否意味着:(a)善就是一致,或(b)善的事物之所以为善的是因为它是一致的。只有第一种观点(a)是与这里的主题严格相关的,在这里,我们探究善是何物。第二种观点(b)并没有回答以上主题,它仍留下一个问题:若善被认为是为一致的事物所具有只是因为它们是一致的,那善这一属性的本质又是什么呢。这里,第一种观点(a)似乎是明显错误的。无论善与一致性的联系如何紧密,当我们称一事物为善时,我们从没有说它也是首尾一致的意思,这一点无疑是清楚的。但如果我们确有这样的意思的话,那么,“一致的且只有一致的,才是善的”将是纯粹的同义反复。因此,这等于说“一致的且只有一致的,才是一致的”。可是,这句话显然不是纯粹的同义反复,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如果这句话是正确的话。于是,该理论(类型Ⅱ)若要可能,就须得以第二种观点(b)的形式来被理解;在这种形式中,该理论并没有回答我们所提出的那个问题,即:什么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