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这里提及幸福生活的第三类理想,它追求幸福既不在被动的愉悦中,也不在欲望的满足中,而是在我们所说的主动的愉悦中,也就是在做这样一件事情的愉悦中;我们热中于去做它,仅仅因为我们喜欢去做它。在这种我们热中去做的活动中,我们旨在获得技术的好或完善(参见第二章第十二节)。我们做某件事的技艺越好,我们就越喜欢去做这件事,它也就使得我们越幸福。因此,我们在本性上对某门技艺越有才能,我们在此领域技巧上的发展就越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幸福。
有人也许会争辩说,主动生活的愉悦指的是那些最适宜于确保获得持久幸福的愉悦。(我以为,这种说法主要是针对伊壁鸠鲁主义的。)对于一个人的幸福而言,更为冒险的事情是:依赖我们所拥有或所得到的东西,而不是依赖我们所做的事情(或所是的状态)。那也就是说,在被动的愉悦中寻求幸福,比在主动的愉悦中寻求幸福更有风险。在这个论证中可能有很多的真理。但是,下述想法肯定是错误的,即通过主动的生活来通向幸福之路是完全没有风险的。
4.决定一个人是否幸福的那些因素,我们称之为幸福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中,人们可以区分出三个主要的组群。我们将表明,幸福将部分地由机遇或者运气来决定,部分地由先天的禀赋来决定,部分地则由行动来决定。这里“行动”一词意指一个体的与他本人相关的行动。为了当下的目的,可以把对一个人来说是现成的事情,看作作为他的幸福之条件的机遇要素。